【記者陳雅芃報導】十四日行政院通過環境教育法草案,環保署綜合計畫處長葉俊宏表示,預估每年環境教育基金會有三億到三億五千萬元,而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協會秘書長徐嬋娟則建議,應該要在各地方縣市設立專責單位,負責推動環境教育。
本法案為總統馬英九競選政見之一,在就任即將滿周年的520前夕通過,在我國環境保護發展歷程上,別具意義。環保署表示,環境教育法草案設置了環境教育基金,其來源包括環境保護基金、廢棄物清理法之執行機關變賣廢棄物所得,及違反環保法律罰鍰收入等,將提撥一定比例金額作為推動環境教育。
葉俊宏表示,估計每年將會有三億到三億五千萬元的經費。然而這筆經費是否夠?他認為,「至少比現在沒有相對穩定的預算來得好。」
而草案條文提到除各級主管機關外,環境教育涉及的政府機關眾多。葉俊宏說,未來在環教機構以及人員認證上,將會成立環教委員會進行審查;徐嬋娟建議,應該要在各地方縣市設立專責單位,且這些地方單位可以採鄉土教材模式,將環境教育知識編列在教科書本上。
「全民4小時,夠不夠?」草案條文提到,全國各機關、學校、一定以上規模之事業及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都要安排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課程。針對「4」小時的時數,葉俊宏說,可以一步步慢慢增加;
徐嬋娟則覺得,4小時當然不夠,最好能10小時以上,且她以新開發的科學園區蓋在海岸濕地為例,認為政府決策者,環保概念不足,才是最應該接受環境教育。
另外,法案要等公佈後兩年才開始實施,葉俊宏表示,是因為等立院通過後,還有包括機構等認證程序,所以需要些時間。
2009-05-18 台灣醒報
2009年5月14日 星期四
環境教育法 草案總說明
全球暖化、氣候變遷,加上對生物特性與環境之破壞、能源與糧食嚴重短缺,已經嚴重威脅人類及環境,為解決這些棘手之環境問題,除尋求科技解決外,治本之道有賴長期深入推動環境教育,讓每一個人從認知、價值觀及態度上來落實環境保護之行為。
目前各級政府機關固已依據行政院於八十一年核定之「環境教育要項」,推動環境教育事宜。惟環境保護工作涉及範疇縱深面廣,且現行環境教育工作既無統一之主 管機關與統合機制,亦缺乏編列相對穩定預算經費之法源基礎,尚難針對事業、學校、社區、家庭及國民等不同年齡層及其關心之環保事務為有效之結合,亦無法就 環保意識及行動為全面深化。
又,考量環境保護是全世界高度關注之議題,為追求國家永續發展、世界接軌,並配合國際推動「永續發展教育十年(二○○五年至二○一四年)」之潮流趨勢,許多先進國家均已制定專法,以為因應。
有鑑於此,為期提升全民環境道德,並整合環境教育資源,賦與環境教育經費及講習之法源依據,行政院環保署爰擬具「環境教育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及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及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環境教育行動方案。(草案第四條至第六條)
二、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環境教育;各級主管機關設立環境教育基金之來源及用途。(草案第七條及第八條)
三、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人員之認證。各級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之訓練或環境講習。(草案第九條)
四、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環境教育規劃及推動。(草案第十條)
五、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整合規劃並鼓勵民間設置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以及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之認證。(草案第十一條)
六、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之認證,應邀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專家學者審查。(草案第十二條)
七、各級教育主管機關之權責。(草案第十三條)
八、各級主管機關得提供環境教育人員必要支援。(草案第十四條)
九、機關(構)、學校、一定規模以上之事業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依規定推展環境教育。(草案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十、鼓勵民間運用閒置空間、建築物設置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及國民協助推展環境教育。(草案第十七條)
十一、定期辦理機關(構)等推動環境教育成果之評鑑;對於從事環境教育成效優良者,予以獎勵。(草案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十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者,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環境講習。(草案第二十條)
十三、機關(構)、學校、一定規模以上事業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未依規定辦理環境教育事項,且逾期未辦理者處以罰鍰,並令其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環境講習。(草案第二十一條)
From 2009/05/14 自立晚報
目前各級政府機關固已依據行政院於八十一年核定之「環境教育要項」,推動環境教育事宜。惟環境保護工作涉及範疇縱深面廣,且現行環境教育工作既無統一之主 管機關與統合機制,亦缺乏編列相對穩定預算經費之法源基礎,尚難針對事業、學校、社區、家庭及國民等不同年齡層及其關心之環保事務為有效之結合,亦無法就 環保意識及行動為全面深化。
又,考量環境保護是全世界高度關注之議題,為追求國家永續發展、世界接軌,並配合國際推動「永續發展教育十年(二○○五年至二○一四年)」之潮流趨勢,許多先進國家均已制定專法,以為因應。
有鑑於此,為期提升全民環境道德,並整合環境教育資源,賦與環境教育經費及講習之法源依據,行政院環保署爰擬具「環境教育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及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及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環境教育行動方案。(草案第四條至第六條)
二、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環境教育;各級主管機關設立環境教育基金之來源及用途。(草案第七條及第八條)
三、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人員之認證。各級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之訓練或環境講習。(草案第九條)
四、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環境教育規劃及推動。(草案第十條)
五、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整合規劃並鼓勵民間設置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以及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之認證。(草案第十一條)
六、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之認證,應邀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專家學者審查。(草案第十二條)
七、各級教育主管機關之權責。(草案第十三條)
八、各級主管機關得提供環境教育人員必要支援。(草案第十四條)
九、機關(構)、學校、一定規模以上之事業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依規定推展環境教育。(草案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十、鼓勵民間運用閒置空間、建築物設置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及國民協助推展環境教育。(草案第十七條)
十一、定期辦理機關(構)等推動環境教育成果之評鑑;對於從事環境教育成效優良者,予以獎勵。(草案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十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者,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環境講習。(草案第二十條)
十三、機關(構)、學校、一定規模以上事業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未依規定辦理環境教育事項,且逾期未辦理者處以罰鍰,並令其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環境講習。(草案第二十一條)
From 2009/05/14 自立晚報
政院通過環境保育法草案
【聯合報╱記者程嘉文/即時報導】
2009.05.14 09:02 pm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馬英九總統競選政見之一的「環境教育法」草案,未來全國所有機關學校與一定規模以上之企業,全體師生員工每年都要參加至少四小時的環境課程;違反環保法律被處分五千元罰鍰以上的案件,當事人也要參加一到八小時的環境講習。。
環保署表示,草案主要內容包括設置環境教育基金,來源包括現有環境保護基金、依廢棄物清理法變賣廢棄物所得及違反環保法律之罰鍰收入等,都需撥入一定比例之金額。環保署將對環境教育人員、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認證,以提高品質並加強管理。
未來全國各機關、學校、一定規模以上之事業及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都要安排所有職員、員工、教師、學生,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課程;對於因為違反環境保護法律,被處停工、停業及罰鍰五千元以上之案件,由於皆屬情節嚴重或多次違規者,除原處分外再加必須接受一至八小時之環境講習,使其充分瞭解環境問題,體認環境倫理及責任,減少未來違法之行為發生。
【2009/05/14 聯合報】
2009.05.14 09:02 pm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馬英九總統競選政見之一的「環境教育法」草案,未來全國所有機關學校與一定規模以上之企業,全體師生員工每年都要參加至少四小時的環境課程;違反環保法律被處分五千元罰鍰以上的案件,當事人也要參加一到八小時的環境講習。。
環保署表示,草案主要內容包括設置環境教育基金,來源包括現有環境保護基金、依廢棄物清理法變賣廢棄物所得及違反環保法律之罰鍰收入等,都需撥入一定比例之金額。環保署將對環境教育人員、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認證,以提高品質並加強管理。
未來全國各機關、學校、一定規模以上之事業及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都要安排所有職員、員工、教師、學生,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課程;對於因為違反環境保護法律,被處停工、停業及罰鍰五千元以上之案件,由於皆屬情節嚴重或多次違規者,除原處分外再加必須接受一至八小時之環境講習,使其充分瞭解環境問題,體認環境倫理及責任,減少未來違法之行為發生。
【2009/05/14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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