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8日 星期二

環教法過關 開創我國環保新紀元

【記者郭襄陽台北報導】立法院昨〈十八〉日三讀通過環境教育法,使我國成為世界上少數將環境教育立法推動的國家,也是在馬總統就任二週年時,其中一項環保政見予以落實,在我國環境保護發展歷程上,別具意義。

我國環境教育法主要內容包括了設置環境教育基金,並將對環境教育人員、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認證,以提高其品質並加強管理;全國各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每一年都要安排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參加四小時以上的環境教育;對於違反環境保護法律,處以停工、停業及罰鍰新台幣五千元以上之案件,除原有之處分外將令其接受一至八小時之環境講習,使其充分瞭解環境問題,體認環境倫理及責任,減少未來違反環境保護法律之行為發生。

環保署表示,未來中央及地方政府皆會成立環境教育基金,其來源包括每年現有環境保護基金提撥5%、地方環保局及鄉鎮市公所資源回收變賣所得提撥10%及違反環保法律之罰鍰收入提撥5%等,作為推動環境教育之用,此項措施在不增加政府與民眾負擔情況下,將現有的資源予以整合,加速推動環境教育工作。

環境教育人員、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三項認證也是本法特色,未來民眾可以透過經過政府認證的環境教育機構所辦理的訓練或考試,通過後就可以取得環境教育人員的證書,協助各單位辦理環境教育工作,建立環境教育的專業性;此外要求政府整合規劃具有特色之環境教育設施及資源,並優先運用閒置空間、建築物或輔導民間設置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並予以認證,未來民眾前往這些優質的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時,可以獲得完整環境教育專業服務、資訊與資源。

此外規定每年接受四個小時的環境教育,不是僅侷限於靜態的由老師講授內容,而是包括了從課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參訪、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等都可以進行,充分展現出環境教育內容的多樣性,希望每個人都能從寓教於樂中,培育國民瞭解與環境之倫理關係,增進國民保護環境之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促使國民重視環境,採取行動,以達永續發展之公民教育目的;如果依法須辦理的單位未安排全體員工、教師、學生參加環境教育,經環保機關限期辦理仍未辦理者,就要被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不可不慎。

為加強違規污染者之環境保護意識,促使維護環境品質,未來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處以停工、停業及罰鍰新台幣五千元以上之案件,這些都是污染情節嚴重或是多次違反法規加重處分者,一般環境教育或處以罰鍰已無法有效改變其行為,將列為接受環境講習之對象,除接受原先之罰鍰外,還要強制其參加一至八小時之環境講習,使其充分瞭解環保法規,體認環境倫理及責任,避免再度違法受罰。

此項無關政治議題卻攸關我國永續發展之重要法案,審查期間獲得立法院朝野各政黨黨團支持,將行政院版本、吳育昇委員所提出之版本及侯彩鳳委員所提出之版本,予以結合,擬定出非常具有前瞻性之法案,使得臺灣成為世界上少數將環境教育擬訂法案的國家,讓世界各國都知道臺灣對於環境教育的重視。

本法經總統公布後一年實施,在此緩衝期間,環保署將陸續研訂施行細則及環境教育人員、機構、設施、場所等認證辦法、環境教育計畫及成果的網路申報系統、環境講習的課程規劃、裁罰基準、環境教育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管理辦法、環境教育綱領、環境教育行動方案等多項子法及後續措施,屆時皆會透過公開管道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期望能使這項法案在大家的努力下落實執行。2010/05/18

環教法三讀 深化環保意識

【記者蕭博樹台北報導】由立法委員吳育昇所提案的「環境教育法草案」、侯彩鳳委員所提案之版本與行政院版的「環境教育法草案」,經過多次審查與協商後合議之「環境教育法草案」,昨(十八)日)於立法院第7屆第5會期第13次會議三讀通過,此法將有助於深化全民環境終身教育,讓全民具備環保與永續發展的概念,以及具備應有的知識、技能、態度與價值觀。

吳育昇委員認為,能在6月5日「世界環境日」之前完成「環境教育法」立法程序,不只讓台灣的環境教育可以與世界接軌,也將與美國、日本等世界許多先進國家共同為完成制定推動「環境教育法」的國家之一。

吳育昇委員認為,「環境教育法」是一個無分藍綠、超越黨派符合世界潮流的好法案、好議題。台灣近年面臨全球暖化、氣候變遷、生態環境的破壞、能源與糧食嚴重短缺的威脅,歷經無數次嚴重的環境災害,民眾應該更尊重、了解自然, 為解決這些棘手的環境問題,除尋求科技解決外,治本之道有賴長期深入推動環境教育,讓每一個人從認知、價值觀及態度上來落實環境保護的行為。唯有透過普遍與深入的環境教育,提升國人認知,才能面對環境問題。

吳育昇委員認為過去二十年以來,行政院環保署與教育部雖已就環境教育相關工作提出許多實施計畫,並推動許多加強學校環境管理、學校環境教育與強化國民環境素養之措施,然始終未能讓環境保護與永續發展之理念深植人心。

國家之環境教育工作,需要運用國家層級的行政機構,以穩定的經費與行政力量,進行長期的規劃,並且在各部會的共同參與和努力下,針對一般國民、學校、社區、企業與政府本身,依照其不同屬性結合相應之環境保護事務,全面深化環境意識與採取直接的環境行動。

吳育昇委員強調,「立法院不只是會打架、不只是會搞意識型態對立」,希望外界都能支持立法院多通過這類攸關民生、環境的法案,「少一點口水、少一點政治」,國家會更進步、社會會更安定、環境會更安康。2010/05/18

深植環保觀念 立院通過環境教育法

【中央社╱台北18日電】
2010.05.18 02:19 pm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環境教育法,規定各公家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每年都要安排職員、教師、學生參加4小時以上的環境教育課程。

環境教育法也規定對環境教育人員及機構辦理認證,為環保相關科系以及民間環保機構帶來商機。由於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採多元化方式,有經驗、有民間聲譽或專業人士都可能獲得主管機關授證,因此可望創造商機。

全球暖化、氣候變遷導致各地天災頻繁,污染與開發重創台灣山林海岸,培養正確對待環境的觀念刻不容緩,行政院因此草擬環境教育法,希望能深入推動環保教育。國民黨籍立委吳育昇、侯彩鳳也各自提出版本,在委員會併案審查通過,並於上午院會完成三讀。

侯彩鳳表示,環境教育法通過立法相當重要,日前聽聞有某大學想裁撤環保相關科系,這是很不應該的,此法通過後,有環保科系的學校應加強培育環境教育的師資,沒有環保科系的大學更該重視,應該開設環保相關課程。

環境教育法明定設置環境保護基金,其來源各級機關每年5% 支出、廢棄物回收變賣所得10%、各級機關罰鍰5%;環保署將對環境教育人員、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認證,以提高其品質並加強管理。

【2010/05/18 中央社】



 環教法通過 沈世宏說具深遠影響

【聯合晚報╱記者劉開元/即時報導】
2010.05.18 01:00 pm

立法院上午三讀通過環境教育法,使我國成為世界上少數將環境教育立法的國家,環保署長沈世宏認為具深遠意義。他表示,未來包括總統馬英九、五院院長在內的官員都要接受環境教育,教育內容以「當時最需要知道的環境教育」為主,教授方法不限課堂講授,參訪、影片欣賞、戶外學習都可以。

【2010/05/18 聯合晚報】

2009年5月18日 星期一

環境教育基金 預估每年三億

【記者陳雅芃報導】十四日行政院通過環境教育法草案,環保署綜合計畫處長葉俊宏表示,預估每年環境教育基金會有三億到三億五千萬元,而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協會秘書長徐嬋娟則建議,應該要在各地方縣市設立專責單位,負責推動環境教育。

本法案為總統馬英九競選政見之一,在就任即將滿周年的520前夕通過,在我國環境保護發展歷程上,別具意義。環保署表示,環境教育法草案設置了環境教育基金,其來源包括環境保護基金、廢棄物清理法之執行機關變賣廢棄物所得,及違反環保法律罰鍰收入等,將提撥一定比例金額作為推動環境教育。

葉俊宏表示,估計每年將會有三億到三億五千萬元的經費。然而這筆經費是否夠?他認為,「至少比現在沒有相對穩定的預算來得好。」

而草案條文提到除各級主管機關外,環境教育涉及的政府機關眾多。葉俊宏說,未來在環教機構以及人員認證上,將會成立環教委員會進行審查;徐嬋娟建議,應該要在各地方縣市設立專責單位,且這些地方單位可以採鄉土教材模式,將環境教育知識編列在教科書本上。

「全民4小時,夠不夠?」草案條文提到,全國各機關、學校、一定以上規模之事業及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都要安排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課程。針對「4」小時的時數,葉俊宏說,可以一步步慢慢增加;
徐嬋娟則覺得,4小時當然不夠,最好能10小時以上,且她以新開發的科學園區蓋在海岸濕地為例,認為政府決策者,環保概念不足,才是最應該接受環境教育。

另外,法案要等公佈後兩年才開始實施,葉俊宏表示,是因為等立院通過後,還有包括機構等認證程序,所以需要些時間。

2009-05-18 台灣醒報

2009年5月14日 星期四

環境教育法 草案總說明

全球暖化、氣候變遷,加上對生物特性與環境之破壞、能源與糧食嚴重短缺,已經嚴重威脅人類及環境,為解決這些棘手之環境問題,除尋求科技解決外,治本之道有賴長期深入推動環境教育,讓每一個人從認知、價值觀及態度上來落實環境保護之行為。

目前各級政府機關固已依據行政院於八十一年核定之「環境教育要項」,推動環境教育事宜。惟環境保護工作涉及範疇縱深面廣,且現行環境教育工作既無統一之主 管機關與統合機制,亦缺乏編列相對穩定預算經費之法源基礎,尚難針對事業、學校、社區、家庭及國民等不同年齡層及其關心之環保事務為有效之結合,亦無法就 環保意識及行動為全面深化。

又,考量環境保護是全世界高度關注之議題,為追求國家永續發展、世界接軌,並配合國際推動「永續發展教育十年(二○○五年至二○一四年)」之潮流趨勢,許多先進國家均已制定專法,以為因應。

有鑑於此,為期提升全民環境道德,並整合環境教育資源,賦與環境教育經費及講習之法源依據,行政院環保署爰擬具「環境教育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及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及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環境教育行動方案。(草案第四條至第六條)
二、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環境教育;各級主管機關設立環境教育基金之來源及用途。(草案第七條及第八條)
三、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人員之認證。各級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之訓練或環境講習。(草案第九條)
四、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環境教育規劃及推動。(草案第十條)
五、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整合規劃並鼓勵民間設置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以及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之認證。(草案第十一條)
六、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之認證,應邀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專家學者審查。(草案第十二條)
七、各級教育主管機關之權責。(草案第十三條)
八、各級主管機關得提供環境教育人員必要支援。(草案第十四條)
九、機關(構)、學校、一定規模以上之事業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依規定推展環境教育。(草案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十、鼓勵民間運用閒置空間、建築物設置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及國民協助推展環境教育。(草案第十七條)
十一、定期辦理機關(構)等推動環境教育成果之評鑑;對於從事環境教育成效優良者,予以獎勵。(草案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十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者,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環境講習。(草案第二十條)
十三、機關(構)、學校、一定規模以上事業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未依規定辦理環境教育事項,且逾期未辦理者處以罰鍰,並令其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環境講習。(草案第二十一條)

From 2009/05/14 自立晚報

政院通過環境保育法草案

【聯合報╱記者程嘉文/即時報導】

2009.05.14 09:02 pm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馬英九總統競選政見之一的「環境教育法」草案,未來全國所有機關學校與一定規模以上之企業,全體師生員工每年都要參加至少四小時的環境課程;違反環保法律被處分五千元罰鍰以上的案件,當事人也要參加一到八小時的環境講習。。

環保署表示,草案主要內容包括設置環境教育基金,來源包括現有環境保護基金、依廢棄物清理法變賣廢棄物所得及違反環保法律之罰鍰收入等,都需撥入一定比例之金額。環保署將對環境教育人員、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認證,以提高品質並加強管理。

未來全國各機關、學校、一定規模以上之事業及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都要安排所有職員、員工、教師、學生,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課程;對於因為違反環境保護法律,被處停工、停業及罰鍰五千元以上之案件,由於皆屬情節嚴重或多次違規者,除原處分外再加必須接受一至八小時之環境講習,使其充分瞭解環境問題,體認環境倫理及責任,減少未來違法之行為發生。

【2009/05/14 聯合報】